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执27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938359。
法定代表人:曹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忠孝,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尹晓静,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敬茹,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忠孝、尹晓静、张敬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皖1302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27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为民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