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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执2781号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孝;尹晓静;张敬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执27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938359。

法定代表人:曹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忠孝,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尹晓静,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敬茹,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忠孝、尹晓静、张敬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皖1302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27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为民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