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特8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润冰,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结玲,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廖树清,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训培,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树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4246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合兴公司诉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关于2018年10月、11月工资差额的问题。合兴公司已按照公司的工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了廖树清2018年10月工资3353元,11月1日至17日工资1649元,不存在2018年10月、11月工资差额问题。
二、关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合兴公司提供的《通知》,《2017年春节放假工作安排通知》、《2018年春节放假工作安排通知》、《2017年春节放假通知》、《2017年准时开工人员补助名单》、《2018年准时开工人员补助名单》等证据可以得知合兴公司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7日放假,总共为18天,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27日放假,总共21天,这些休息时间就包括了员工的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2月27日至11月17日带薪年休假。合兴公司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了廖树清2017年、2018年放假期间的工资,而没有进行相应的扣减,并且在2017年、2018年开工补助中发放了500元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因此廖树清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不应支持。综上,合兴公司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依法判决合兴公司无需支付廖树清2018年10月工资差额3224.56元、2018年11月工资差额3421元;2.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依法判决合兴公司无需支付廖树清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638.16元;3.廖树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廖树清答辩称:本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其申请。诉讼中,除仲裁阶段已提交的证据外,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查明:廖树清就与合兴公司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争议向南海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4246号之终局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工资差额3224.56元、11月工资差额3421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638.16元;
三、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9100元的仲裁请求;
四、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4246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廖树清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只有申请人举证证实仲裁裁决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撤销申请才能得到支持。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外,一般只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审查,而对仲裁裁决有关事实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不予审查。合兴公司主张南海仲裁委认定的廖树清2018年10月、11月工资差额问题以及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带薪年休假工资错误,该主张属于对事实方面的异议,而事实方面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本院对合兴公司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采纳。经审查,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合兴公司关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由于合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4246号之终局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合兴公司要求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4246号之终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4246号之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庆莉
审判员 黄健晖
审判员 侯 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郅红
书记员梁诗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