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3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余玉满,女,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纯众,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时云,女,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玉满与被执行人周纯众、潘时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湘1103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玉满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纯众、潘时云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公司、证券、车辆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19年1月24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周先志(已死亡)的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1月24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有理财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于2019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周纯众进行调查,其提供周先志(已死亡)在金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及分红的财产线索,但本院在另案中予以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21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4月1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04月0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刘小龙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