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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财保169-1号

彭芳与王桂青、王涛、李德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彭芳;王桂青;王涛;李德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169-1号

申请人:彭芳,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王桂青,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王涛,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李德友,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彭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桂青、王涛、李德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彭芳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车站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3000.00元提供担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彭芳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车站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