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169-1号
申请人:彭芳,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王桂青,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王涛,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李德友,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彭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桂青、王涛、李德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彭芳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车站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3000.00元提供担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彭芳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车站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