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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刑申79号

杜玉廷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0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杜玉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内刑申79号杜玉廷:你为自己犯贪污罪一案,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元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4刑终字14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主观上没有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贪污的行为,已退还镇政府的三户危房改造资金29939元不应认定为你贪污的数额,杜文华危房改造款属于正常给付不属贪污,认定你贪污邢玉柱、刘某危房补助款与事实不符,认定危房改造资金为特定款物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危房改造工程的工作中,利用为村民申报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侵占危房改造资金52676元,你的犯罪事实有证人林某、杜某1、杜某2、刘某、杜某3人证言,收款收据,宁城县黑里河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清册,范杖子村记账凭证,一卡通明细及你本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能够证明你利用协助政府实施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虚报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的事实,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你提出宣告你无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危房改造资金系国家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定贫困人员所发放的专门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应视为具有扶贫性质的特定款物,符合刑法中对于特定款物的规定,你提出危房改造资金不应认定为特定款物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你应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