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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民初75号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荣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荣勇;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民初75号

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西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罗德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刁荣勇,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

申请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大观镇。

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刁荣勇、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刁荣勇名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镇××村××栋××楼××号的房屋依法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刁荣勇名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镇××村××栋××楼××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姚 峻

审判员 石清玉

审判员 江 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邹雨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