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民初75号
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西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罗德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刁荣勇,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
申请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大观镇。
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刁荣勇、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刁荣勇名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镇××村××栋××楼××号的房屋依法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刁荣勇名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镇××村××栋××楼××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姚 峻
审判员 石清玉
审判员 江 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邹雨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