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4日21时10分许,赵磊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薛店镇庆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莲花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血醇含量为:176.12mg/100ml。赵磊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赵磊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赵磊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的证言,抽取血样登记信息表及照片,车辆照片,鉴定意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表,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磊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赵磊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磊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赵梅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时晓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