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1226号
原告:易春明,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洪,袁州区天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外庚,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晏树中,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晏树得,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春明与被告胡外庚、晏树中、晏树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春明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币462.5元,由原告易春明负担。
审判员 袁剑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