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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民初1226号

易春明与胡外庚、晏树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易春明;胡外庚;晏树中;晏树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1226号

原告:易春明,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洪,袁州区天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外庚,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晏树中,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晏树得,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春明与被告胡外庚、晏树中、晏树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春明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币462.5元,由原告易春明负担。

审判员  袁剑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