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274号
原告:张建,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振波,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张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张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6695431148N。
法定代表人:左维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张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建负担。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韩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