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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9民初321号

郑仕中与刘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仕中;刘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9民初321号

原告:郑仕中,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炜,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君,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系被告刘泽君的父亲),住安福县。

原告郑仕中与被告刘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郑仕中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仕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仕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郑仕中负担。

审判员  刘小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