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9民初321号
原告:郑仕中,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炜,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君,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系被告刘泽君的父亲),住安福县。
原告郑仕中与被告刘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郑仕中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仕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仕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郑仕中负担。
审判员 刘小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