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4657号
原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露露,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惠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