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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4657号

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露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4657号

原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露露,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重信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惠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