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657号
原告:刘寿坤,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明湖天地)****。
法定代表人:曹明华,总经理。
被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振兴,经理。
原告刘寿坤与被告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房超敏
人民陪审员 赵树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金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