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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657号

刘寿坤与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寿坤;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657号

原告:刘寿坤,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明湖天地)****。

法定代表人:曹明华,总经理。

被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振兴,经理。

原告刘寿坤与被告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房超敏

人民陪审员  赵树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金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