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24民初406号
原告:柳河县康华牧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宝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曲纪明,男,1978年3月26日生,现住柳河县。
被告:李桂杰,女,1976年6月8日生,现住柳河县。
原告柳河县康华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曲纪明、李桂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2019年4月2日原告柳河县康华牧业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河县康华牧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9元(已减半),由原告柳河县康华牧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