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805号
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湖西路瓜渚风情小区会馆****。
法定代表人:求云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兆娟,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王兆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兆娟的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回对王兆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勤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楼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