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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1666号

梁琦与李铠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琦;李铠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666号

原告:梁琦,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李铠岐(曾用名李凯),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琦与被告李铠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梁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梁琦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