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666号
原告:梁琦,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李铠岐(曾用名李凯),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琦与被告李铠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梁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梁琦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依
梁琦与李铠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666号
原告:梁琦,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李铠岐(曾用名李凯),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琦与被告李铠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梁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梁琦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