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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2执659号

张文军、刘凯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文军;刘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 被执行人刘凯,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关于张文军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文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刘凯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文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文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