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 被执行人刘凯,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关于张文军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文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刘凯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文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文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