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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民初1626号

白杰与王晓伟、蔡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杰;王晓伟;蔡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4民初1626号

原告:白杰,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伟,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蔡惠敏,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超,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杰诉被告王晓伟、蔡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白杰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董朋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