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4民初1626号
原告:白杰,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伟,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蔡惠敏,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超,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杰诉被告王晓伟、蔡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白杰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董朋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