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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行初160号

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范益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沪0106行初160号原告范益华,男,1978年2月22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杨树浦路****。委托代理人李萃,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杨浦区。

原告范益华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将以其他诉讼方式另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范益华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洪 伟

人民陪审员  陈元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