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1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跃,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文贵,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上诉人王少跃因与被上诉人魏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4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2月18日向上诉人王少跃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
上诉人王少跃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少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司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