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2执4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46743178Y。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云山路**。
法定代表人:廖向东。
被执行人:李凯,男,回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杜尊晓,男,彝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凯、杜尊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凯、杜尊晓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李凯、杜尊晓名下所有车牌号码为云F×××**、云F×××**、云F×××**,查封期限为两年(2019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审 判 员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海曼
书记员曾子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