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197号
原告:范一品,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牟墩堂,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原告范一品与被告牟墩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范一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一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一品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