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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民初197号

范一品与牟墩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一品;牟墩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197号

原告:范一品,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牟墩堂,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原告范一品与被告牟墩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范一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一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一品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