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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财保119号

杨治、王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治;王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财保119号

申请人:杨治,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王飚,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赵县。申请人杨治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飚驾驶的其名下冀A×××**号三菱牌轿车(保全价值20360元)。申请人杨治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做为担保(担保金额203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23日23时26分,王飚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车辆,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处掉头时与杨治驾驶车牌号为冀A×××**载客寇中健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寇中健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申请人王飚负全部责任,申请人杨治无责。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杨治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飚名下冀A×××**号三菱牌轿车(保全价值20360元)。案件申请费224元,由申请人杨治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