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2民初219号
原告: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段彩霞,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涛,公司副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公司副总,特别授权。
被告:河间市英涛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河间市果子洼乡堤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占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间市英涛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日原告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臧梦华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盛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