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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4民初184号之一

张德怀、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德怀;王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4民初184号之一

申请人:张德怀,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

被

申请人:王海波,男,5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滴道区。

原告张德怀与被告王海波、杨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德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海波所有的登记在候明祥名下的房屋(申请人称,该房屋候明祥已卖给王海波,面积33.75平方米)动迁补偿款27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张德怀以其在鸡西市农村信用社(卡号为62×××75)的定期存款2700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德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王海波所有的登记在候明祥(身份证号码)名下的房屋动迁补偿款27000.0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张德怀的在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7000.00元(账号:62×××75),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90.00元,由申请人张德怀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洪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谢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