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713号
原告:遵义市兴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人防指挥中心还房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5780677J。
法定代表人:敖在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纯六,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住遵义市汇川区iv>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兴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纯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兴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兴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