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8执2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珂,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刘寨办事处兴隆铺村**。被执行人黄要武,女,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住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院**楼**/div>被执行人毛龙,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普罗旺世、香榭丽舍区块**楼****。本院在王珂与黄要武、毛龙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黄要武、毛龙进行总对总查控,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1日联系申请人王珂,告知其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其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8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楚云鹤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