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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21民初431号

彭春祥与鸡西市煤炭公司留守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彭春祥;鸡西市煤炭公司留守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21民初431号

原告:彭春祥,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煤炭公司留守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路**。临时

负责人:马汉秀,留守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存,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鸡西市留守处管理中心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彭春祥与被告鸡西市煤炭公司留守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彭春祥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彭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彭春祥负担。

审判员  梁晓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熹格

书记员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