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21民初431号
原告:彭春祥,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煤炭公司留守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路**。临时
负责人:马汉秀,留守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存,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鸡西市留守处管理中心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彭春祥与被告鸡西市煤炭公司留守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彭春祥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彭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彭春祥负担。
审判员 梁晓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熹格
书记员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