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781执600号
申请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门分社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社主任住所地:江油市雁门镇中街**。
被执行人:梁强,男,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8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强的银行存款9000元(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金额)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诉讼费50元、执行费151元从被执行人梁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雪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