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8254415U。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
被执行人:林中玉,男,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林庆吹,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中玉、林庆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