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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2722号

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杰;马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6民初2722号

原告:潘杰,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立宏,男,1966年1于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

原告潘杰与被告马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以7,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5%为标准,自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2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5.判令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1至4项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常德路XXX号701及1349、1359、1369号车位9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5日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共计六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常德路XXX号701及1349、1359、1369号车位9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上述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或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与抵押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鉴证费、搬家费、房屋租金等);若被告未按约还款,则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完全清偿之日止,以每日逾期还款本金的0.065%来计算。2018年1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亦未偿付借款利息。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28,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被告马立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不在上海市静安区,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外,本案系争《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虽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XXX室,并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借款过程曲折,系争合同实际并非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XXX室签订,故被告认为不能适用合同载明的约定管辖条款。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月5日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十八条载明:“本合同由双方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XXX室签订,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依据《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法有效。现被告马立宏称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并非实际签订地,但其未提供材料予以佐证,对被告马立宏的相关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系争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XXX室,属本院辖区,故被告马立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立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伟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 楠

书 记 员 费璐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