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564号 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文飞,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历斌,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珍,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刘畅,男,199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玉珍,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刘畅之母。 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玉珍、刘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珍、刘畅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珍、刘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玉珍、刘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琛
人民陪审员 韩 霓
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