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24民初3619号
原告:灌南县田楼镇六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南县田楼镇六圩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高,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正富,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井奎,男,1936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郭中彩,男,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郭中山,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以上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灌南县田楼镇六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井奎、郭中彩、郭中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南县田楼镇六圩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赵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正富、被告郭井奎、郭中山、郭中彩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奎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南县田楼镇六圩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赵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正富、被告郭中山、郭中彩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灌南县田楼镇六圩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排除妨碍,不的阻止原告在其门前铺设水泥道路。事实和理由:1980年落实中央生产责任制时,原告将全村各组的集体通道统一规划。在本案被告家门前规划一条东西长94米,宽4米的公共通道,到第二次调整土地时,该路的长宽未变,多年以来,三被告侵占了该路面的一部分,现原告决定将该道路铺设成水泥路面,原告要求求被告清除该路面上的种植物,被告要去补偿青苗费,原告补偿了被告200元,但在原告铺设道路时却遭到三被告阻止,故被告诉至法法院。 郭井奎、郭中山、郭中彩辩称,1、原告说1980年落实中央生产责任制不可客观不现实,至今已经时隔38年;2、38年前的规划以及施工图纸原告没有审批手续;3、原告说被告侵占的集体公共通道没有实施依据,不存在侵占,因为被告现在所使用的土地是2004年经过合法取得的自留地,到目前已有14年,一直种植,没有任何人和单位提出异议;4、原告无权使用三被告的自留地,因为土地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原告没有规划手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被告系原告所属村民,原告为了方便本村一组部分村民通行需要,准备在本村一组东至吴某花家门口西系至郭中山家铺设一条水泥路,与路北村交界南北水泥路相连,受到三被告阻止,故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三称诉原告姚铺设的水泥路侵占了其自留地,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依法提交的证明、关于田某六圩村铺设水泥路的请示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方便本村一组部分村民通行需要,准备在本村一组东至吴某花家门口西系至郭中山家铺设一条水泥路,与路北村交界南北水泥路相连,该路的开通,方便了当地村民进出,因而该路建设是为了村民的集体利益,三被告辩称,铺路占用其自留田,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铺设该村道路被告没有理由阻止。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郭井奎、郭中山、郭中彩不得阻碍原告灌南县田楼镇六圩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村一组铺设水泥路(该路东至吴秀花家门口西系至郭中山家长94米、南北宽4米向南以沟为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井奎、郭中山、郭中彩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曹 震
人民陪审员 尹运平
人民陪审员 潘 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晨光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