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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21民初809号之一

宁夏洁朗特物资有限公司与卢先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洁朗特物资有限公司;卢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21民初809号之一

申请人:宁夏洁朗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揭庆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卢先林,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担保人:宁夏宏嘉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方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宁夏奥洋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夏洁朗特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先林名下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隆鑫综合市××楼商业房的过户登记手续进行冻结。担保人宁夏宏嘉汇物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号为×××号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宁夏奥洋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号为×××号路虎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卢先林名下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隆鑫综合市××楼商业房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宁夏宏嘉汇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号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冻结担保人宁夏奥洋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号路虎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洁朗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永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艳娟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示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