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723财保55号 申请人澧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办翊武路**。 法定代表人钟小东,局长。 被申请人澧县晨阳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申请人澧县公路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澧县晨阳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了澧路政超限处罚字[2018]第02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行政处罚得以执行,申请人澧县公路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澧县晨阳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澧县公路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澧县晨阳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37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申文连
审 判 员 李永红
人民陪审员 李杰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