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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4481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沙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沙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4481号申请人(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德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永祥。被申请人(被告)沙宜,女,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沙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沙宜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7号公园壹号广场商住楼1单元9层04号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07087号,建筑面积为71.58㎡】;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自愿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沙宜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房产【建筑面积为71.58㎡】;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4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