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茂林,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根强,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李书侠,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李茂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根强、原审被告李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茂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茂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12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上诉人李茂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 利
审判员 王肖红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祝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