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3民初445号
原告:西昌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林伟,联系。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王忠,联系。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第三人:李世银,男,1970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盐源县人,住盐源县,联系。 原告西昌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立案。
原告西昌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0.00元,减半收取计2530.00元,由原告西昌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朝荣
审 判 员 吴正安
人民陪审员 何 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毛金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