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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财保101号

赵某与朱某、古浪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朱某2;古浪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财保101号

申请人:赵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

申请人:朱某1,男,1966年7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

申请人:古浪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古浪县胡家边乡永东大队北城。

法定代表人:朱某1,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朱某2,男,约25岁,住甘肃省武威市。

申请人赵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1、古浪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某2名下财产在711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某1、古浪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某2名下财产在711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柏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恒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