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0523执427号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鲁清平申请执行丁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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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清平;丁启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0523执427号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鲁清平申请执行丁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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