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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2430号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薛富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薛富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731251。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下普坪村安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代理人:陈英,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薛富钢,男,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富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富钢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支付13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毛涛

书记员周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