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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8民初101号

齐锦华与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锦华;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08民初101号

原告:齐X华,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兰路**。

法定代表人:黄万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X,女,19X3年9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南二巷********。

被告: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兰路**

法定代表人:郑燕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宏,男,19XX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北一巷****/div>原告齐X华与被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华化工公司)、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华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锦华、被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雪、被告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X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原告用于投资新华澡堂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费用3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原告齐X华及案外五人与被告新华化工公司商谈承包新华澡堂事宜,为了节能降耗保证澡堂正常运营,同时也为了响应政府环保的要求,旧的蒸汽管道需要进行改造,引进了天然气热源,更换天然气管道,由于天然气的特殊性,被告新华化工公司把天然气使用证户名登记为被告新华环保公司。2008年10月30日原告齐锦华及案外五人与被告新华化工公司签订新华澡堂承包经营协议,在承包期内为广大职工和家属提供了经济实惠的服务。现合同到期,原告想继续承包以便回收投资,但由于三供一业要移交由社会管理,被告新华化工公司不继续和原告续签合同,也不补偿原告的投资,原告多次和二被告商谈补偿天然气投资费用,二被告以要移交社会管理为由,称移交后再处理拒绝商谈。原告在承包期限内,对二被告内部职工优惠收费洗浴,天然气改造的费用是原告投资的,如果交由社会管理,户名为被告新华环保公司,原告则得不到补偿,损失很大。由于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易中毒气体,原告无法拆除,且法律也不予许私自拆除,但二被告拒绝和原告商谈,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及案外五人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新华澡堂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澡堂进行投资改造,包括内部装修和用能改造。”第三条第二款乙方的权利义务中第三项约定:“乙方负担承包期限内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水、电、汽的费用,房屋及设施的大修、日常维护和维护费用,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费用。”承包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原告投资的天然气管道设施是用于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收益也归原告所有,应由其自行负担。此承包经营协议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乙方六人均为新华化工公司澡堂职工,其以合法集资的方式承包澡堂。我公司在原告十年的承包经营中没有收过任何费用,乙方六人是无对价的承包经营,在此期间,我公司一直负担乙方六人的社保及公积金。对于原告主张补偿其天然气管道设施费用300000元,我方对其主张金额存在异议,原告提供的发票与收据只有四张,在协议签订之后,2008年11月26日锅炉安装材料费95520元、2009年12月3日锅炉款5000元、2008年11月17日燃气锅炉款10000元、2008年12月10日锅炉款33000元,合计143520元,以上费用与原告主张的300000元差距较大,其余票据发生在合同签订前,没有明确说明装修款项,与本案无关,且锅炉、燃气管道等设备存在折旧的问题,原告已经使用十年之久,残值所剩无几。综上,我方认为原告应自行负担天然气管道设施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的意见同被告新华化工公司意见一致。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2年,国营新华化工厂变更为山西新华化工厂。2001年,国防科工委批复同意:军品科研生产部分从山西新华化工厂中剥离出来,组建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军责任,原山西新华化工厂继续从事民用产品及三产后勤的生产经营,其中包括俱乐部。2003年,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沿用908厂代号。2005年,山西新华化工厂改制为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由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管理。另查明,2008年9月,原告及案外五人与被告新华化工公司商谈承包新华澡堂事宜。2008年10月30日,新华化工公司与原告齐锦华、案外人尤丽亚、谢沛欣、徐晋龙、李连华、贺新果签订《新华澡堂承包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等六人承包经营新华澡堂,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经营期间原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之前,新华澡堂热源是由二电厂引进的蒸汽,后因二电厂蒸汽不足,无法供给。原告齐锦华及案外五人在承包经营新华澡堂后,出资改造热源,投资天然气管道设施,其中支出燃气热水锅炉68000元、报警器4800元、锅炉安装材料费95520元、设计测量费用5680元、图纸服务费用200元,以上共计174200元。2008年11月6日,太原市煤气公司与被告新华环保公司签订《煤气供应管理协议书》,确认用气单位为新华澡堂。2011年2月26日,太原市煤气公司与被告新华环保公司签订《城市燃气营业用户供用协议书》,新华澡堂城市燃气营业用户为被告新华环保公司。再查明,2018年12月23日,原告齐X华与案外人尤X亚、谢X欣、徐X龙、李X华、贺X果签订了协议书,以上案外五人明确表示就新华澡堂相关财产权利一并由原告齐锦华个人享有,并由其行使主张权利。承包经营到期后,被告新华化工公司、新华环保公司与原告齐X华未进行续约。原告齐X华当庭放弃续签租赁合同事的主张。上述事实有2008年8月20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2008年9月19日收据一份、2008年11月17日收据一份、2008年12月10日收据一份、2008年10月14日收据一份、2008年11月26日发票一份、2008年9月5日发票二份、2008年7月15日发票一份、2009年12月3日收据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齐锦华及案外五人与被告新华化工公司签订的《新华澡堂承包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齐锦华与案外五人签订协议,该案外五人明确表示由原告齐锦华个人享有澡堂相关权利,视为对其相关权利的放弃,涉案澡堂相关权利可由原告齐锦华个人主张行使。因被告新华化工公司提供的澡堂不具备热源,原告等六人为了承包经营需要,确投入大量资金改造热源,被告新华化工公司因其未提供具备基础设施的澡堂,理应承担原告对涉案澡堂天然气管道改造所支出的费用。具体数额结合合法有效凭证,已庭审认定的174200元为准。因涉案澡堂天燃气用户为被告新华环保公司,其属被告新华化工公司控股管理,故其应与被告新华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齐X华请求被告新华化工公司,新华环保公司补偿其天然气管道设施投资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客观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锦华天然气管道设施投资费用174200元。

二、被告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齐X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琴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甄配

书 记 员 方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