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82执8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潘成良,男,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杨建南,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王建妹,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成良与被执行人杨建南、王建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1万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执行人杨建南、王建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78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左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