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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82执89号之十一

潘成良、杨建南、王建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成良;杨建南;王建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82执8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潘成良,男,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杨建南,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王建妹,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成良与被执行人杨建南、王建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1万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执行人杨建南、王建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78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左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