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2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华富,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3日17时许,赵华富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众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众兴集镇赵河沿村路段时与路边的垃圾池发生碰撞后侧翻,被霍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赵华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展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华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华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赵华富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众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众兴集镇赵河沿村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霍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赵华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皖高【2018】毒鉴字第5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华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华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郝祥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