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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91民初196号

曾庆阳与尹宪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庆阳;尹宪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91民初196号

原告:曾庆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尹宪实,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曾庆阳与尹宪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2日,曾庆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庆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8元,由曾庆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诗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