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91民初196号
原告:曾庆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尹宪实,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曾庆阳与尹宪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2日,曾庆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庆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8元,由曾庆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诗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