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25民初1952号

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与戚文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戚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1952号

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0081440J。

法定代表人:包雄蔡。住所地: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栋,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戚文斌,男,199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文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