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1952号
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0081440J。
法定代表人:包雄蔡。住所地: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栋,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戚文斌,男,1993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文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梓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