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0111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宁亚,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百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金江小区B16幢2-3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宇飞。
被执行人:徐宇星,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申请执行人宁亚与被执行人云南百巢实业有限公司、徐宇星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10278号法律文书,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2900元,执行费24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百巢实业有限公司、徐宇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对其名下的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控,并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诚1365250241301365250241301250315143510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张杨11931651987551193165103505???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