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民初1121号
原告:于秀领,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郜富刚,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秀领与被告郜富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秀领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秀领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秀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于秀领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