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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1民初1121号

于秀领与郜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秀领;郜富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民初1121号

原告:于秀领,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郜富刚,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秀领与被告郜富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秀领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秀领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秀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于秀领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