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660号申请人胡双平,女,生于1990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恩施硒味精酿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16528717J。申请执行人胡双平与被执行人恩施硒味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2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恩施硒味精酿啤酒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2019)鄂2822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