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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908号

王工厂与董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工厂;董朋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908号

原告:王工厂,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董朋威,男,汉族,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王工厂诉被告董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