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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540号

深圳市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杜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安保科技有限公司;杜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条第二款;《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民初540号

原告:深圳市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以西花样年美年广场**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766940。

法定代表人:闫茂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渭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深圳市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渭灏、被告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4月15日。

二、工作岗位:华北区销售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日。

四、工资情况:被告主张其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00元+700元,其中3500元通过公司的账户发放,剩余8500元则以报销的名义发放,另原告每月发放被告社保补助700元,与固定工资3500元一起发放。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被告每月实发工资在4179元左右,另每月有8500元报销款发放)证明其主张。原告确认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原告仅确认被告的工资由固定工资3500元和地区补助600元构成,流水中所列的8500元为被告不固定的报销款,不属于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除去每月固定的4179元外,另外近乎每月还有原告的转款8500元,该转款金额、时间持续稳定,符合工资发放形式,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工资。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12700元。

五、关于医疗期工资:原告主张按被告工作年限计算,被告医疗期为3个月,仲裁委错误认定被告享有24个月医疗期,被告虽患有癌症,医疗期的延长的前提为经过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由于被告未经批准,被告无权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被告医疗期届满后,由于被告未按时上班,也未在医疗期届满前提前通知原告,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此后的工资。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7年8月罹患直肠癌,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特殊疾病,而且被告一直处于疾病治疗中,被告患病后,原告仅支付三个月病假工资后就再没有后续的正式处理和通知,经被告本人与原告单位领导邮件短信多次沟通,原告未在公司的各种联络平台上作出正式书面的通知,原告仅在被告2018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后出具了一份2018年10月25日签署的主张2017年11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被告提交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门诊病历首页(显示首次就诊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出院诊断证明书、专用证明书(显示:姓名杜勇,腹放门诊科,病历号1411710,临床诊断:直肠癌治疗后……)、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显示被告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就诊,备案日期分别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出院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被告另提交了毕业证、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拟证明被告于1995年大学毕业,1995年7月参加工作,原告对毕业证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退工通知单可以证明被告退工日期为1997年3月24日,无法证明被告退工后的入职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本案中,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显示被告1995年参加工作,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入职原告,至2017年7月24治疗时,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限不足五年,故其应当享有的医疗期为6个月,对于被告主张的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医疗期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按照不低于被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医疗期工资22860元(12700×60%×3)。对于被告主张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医疗期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医疗期满。医疗期届满后,被告未返岗上班,应视为劳动关系已解除。

六、被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足额补发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医疗期工资和社保补助合计79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劳动所得的奖励金62536元。

七、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医疗期工资合计76200元;2、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医疗期工资合计76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杜勇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医疗期工资2286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安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颂 来源:百度“”